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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医疗损害的举证责任

作者:代红梅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08次举报

一、医疗技术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患者举证证明诊疗活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1.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事实十分清楚,具有一般医学科学知识的人都可以确信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法院可以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2.需要鉴定的,由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来证明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患者需要承担第一次鉴定费用);

3.如果经鉴定无法得出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的结论,患者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医疗伦理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三、医疗产品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律师提示】

①患者一方请求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举证责任范围:

A.应证明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应综合挂号单/交费单/病历/出院证明/其他能证明存在医疗行为的证据加以认定】;

B.应证明受损害的事实;

C.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应提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初步证据。

②医疗机构应承担举证责任:

A.医疗机构以损害时由于患者/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造成的,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B.医疗机构以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或者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等为由,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③因当事人采取伪造/篡改/涂改等方式改变病历资料内容,或者遗失/销毁/抢夺病历,致使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或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无法认定的,改变或者遗失/销毁/抢夺病历资料一方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④制作方对病历资料内容存在的明显矛盾/错误:

A.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应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B.病历仅存在错别字/未按病历规范格式书写等形式瑕疵的,不影响对病历资料真实性的认定。

⑤医疗鉴定结论必须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当事人质证,法院可以要求鉴定机构对于鉴定结论中的相关问题出具书面意见予以说明。鉴定人是否出庭不影响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采信与否【《人民司法·应用》2010年第7期(总第59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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