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是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法定证明。
一、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1.机动车驾驶证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式样并监制;
2.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
3.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二、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条件:
1.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
2.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四、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
1.机动车驾驶培训的管理机构:
A.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
B.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2.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A.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
B.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
C.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
D.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进行考试:
A.对考试合格的:在5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B.对考试不合格的:书面说明理由。
4.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5.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五、机动车驾驶证管理:
1.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为6年;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实习期: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
(1)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2)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禁止规定】不得驾驶三类车:
A.公共汽车/营运客车;
B.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C.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
(3)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禁止规定】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3.机动车驾驶证的换证:换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验。
A.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
B.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
4.机动车驾驶证的补发:
(1)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机动车驾驶人申请补发的:
A.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
B.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补发。
(2)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
A.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
B.超过有效期;
C.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
D.记分达到12分的。
5.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
(1)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
A.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B.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2)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
A.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
B.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3)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2次以上达到12分的,按照规定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参加学习、接受考试;还应当接受驾驶技能考试【接受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A.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B.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4)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5)其他:
A.应当给予记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其分值,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规定。
B.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记分查询方式供机动车驾驶人查询。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式样并监制。
第二十条 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进行考试,对考试合格的,在5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对考试不合格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为6年,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应当给予记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其分值,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记分查询方式供机动车驾驶人查询。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2次以上达到12分的,除按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参加学习、接受考试外,还应当接受驾驶技能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接受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换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验。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机动车驾驶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补发。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十七条 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档汽车、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可以自带车辆参加考试。自带车辆必须符合考试用车条件,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
考试用车条件依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并在考训场地予以告示。
第十八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场地驾驶技能考试、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应当在符合条件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进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求,对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设置进行合理布局。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考试场地的设置标准进行考核、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我国公民持外国机动车驾驶证如何处理的请示的答复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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