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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的禁止行为有那些

作者:代红梅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20次举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一般指使用报废或者不合格的机动车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机动车。

二、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指对机动车进行改装或者维修时,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变了机动车注册登记时记载的机动车机构、构造或者特征。

三、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四、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五、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国务院对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通告的批复

·关于执行《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的实施细则

·关于贯彻实施《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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