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右侧通行规则:
1.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A.右侧通行规则只运用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B.行人不适用右侧通行规则。
2.机动车法定特殊情况可以走侧通行:
A.单行线:在规定整个车行道内所有车辆都朝一个方向行驶时,路上有标明路线的按照标明路线行驶;
B.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
二、车道划分通行规则:
1.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
(1)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
A.左侧为快速车道;
B.右侧为慢速车道。
(2)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
(3)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
(4)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
(5)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
(6)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7)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2.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通行规则:
A.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
B.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3.专用车道:是指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城市道路上划设的供专用机动车辆通行的车道。
A.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
B.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三、遵守交通信号规则:
1.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原则: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
2.交通警察指挥优先原则: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
3.安全、畅通原则: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四、交管部门采取限制通行措施规则: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疏导、限制通行和禁止通行的管制职权: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相关措施的社会公告义务: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五、实行交通管制: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1.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
2.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
3.实施主体必须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六、授权规则:
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三十七条 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条 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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