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类人由他人带领通行:
1.三类人:
A.学龄前儿童:主要指年龄不足6周岁的儿童;
B.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
C.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智力障碍者。
2.特殊通行规则: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二、盲人在道路上通行特殊规则:
1.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
2.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四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特殊规定:
一、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150米以外。
二、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
三、迅速报警。
四、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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