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机动车的通行规则:
1.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
A.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
B.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C.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2.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A.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B.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
C.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
D.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E.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
3.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
(1)应当遵守规定:
A.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B.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
C.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
(2)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B.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C.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二、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
1.应当下车推行:
A.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
B.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2.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
A.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
B.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三、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
A.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
B.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
C.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2.三轮车、人力车载物:
A.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
B.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
C.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
3.畜力车载物:
A.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
B.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
C.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辕,后端不得超出车身1米。
4.自行车载人的规定:由省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四、非机动车的停放。
1.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
2.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非机动车的驾驶规定:
1.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三)不得醉酒驾驶;
(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2.驾驭畜力车:
(1)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
(2)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
(3)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
(4)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应当年满16周岁,并遵守下列规定:
A.不得醉酒驾驭;
B.不得并行,驾驭人不得离开车辆;
C.行经繁华路段、交叉路口、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或者窄桥、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超车。驾驭两轮畜力车应当下车牵引牲畜;
D.不得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随车幼畜须拴系;
E.停放车辆应当拉紧车闸,拴系牲畜。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五十八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条 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
第六十八条 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二)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
(四)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五)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
第六十九条 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第七十条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第七十一条 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二)三轮车、人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
(三)畜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辕,后端不得超出车身1米。
自行车载人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三)不得醉酒驾驶;
(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第七十三条 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应当年满16周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醉酒驾驭;
(二)不得并行,驾驭人不得离开车辆;
(三)行经繁华路段、交叉路口、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或者窄桥、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超车。驾驭两轮畜力车应当下车牵引牲畜;
(四)不得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随车幼畜须拴系;
(五)停放车辆应当拉紧车闸,拴系牲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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