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
1.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
2.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
二、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
1.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
2.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
3.机动车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三、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四、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
1.应当减速慢行;
2.并鸣喇叭示意。
五、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
1.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
2.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
(一)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
(二)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
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机动车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五十九条 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
第六十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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