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红梅律师
婚姻家庭专家;建筑工程法律顾问团
13541074103
咨询时间:08:00-20:59 服务地区

借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 车主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作者:代红梅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72次举报

《交通安全法》对借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车主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没有明确规定。

《侵权责任法》规定借用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一般情况下,借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由肇事人/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车主因对车辆没有支配运营和不享有运行利益而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出借人将机动车借用给无驾驶证/醉酒等其他违法驾驶行为的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出借人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1)出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2)出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3)出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4)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三、出借人只有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才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及与交通事故发生的因果关联程度适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提示】

谨慎出借机动车,断然拒绝出借给无驾驶证或者醉酒人!

·什么是出租、出借机动车损害责任?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有权使用的责任主体】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代红梅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4年
  • 13541074103
  • 四川润森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1年 (优于68.46%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215次 (优于99.91%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347次 (优于99.9%的律师)

  • 平台积分

    390977分 (优于99.95%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986篇 (优于95.72%的律师)

版权所有:代红梅律师IP属地:四川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409828 昨日访问量:1212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