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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辆车主是否应当对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出借身份证给他人买车出借人是否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代红梅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84次举报

一、不论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都是交通肇事车辆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应当基于公平原则,在享有权利(利益)的同时履行享有义务,承担相应的风险。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二人以上“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已被侵权责任法修正],正是出租车辆的所有权(物件致损)与承租人的经营使用权(行为致损),以及租赁法律关系的结合,共同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

因此,出租人车主与承租人(驾驶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已被侵权责任法修正]。

【律师提示】

出租车辆车主对交通事故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赔偿责任[已被侵权责任法修正]。

一、我国机动车采取登记制度,车辆登记具有公示效力,登记车主对善意第三人就是车辆所有权人。

二、居民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有效证件,具有专属性,依法不得出借/转让。出借身份证的行为违反了居民身份证法相关规定,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出借人须承担相应责任。

三、出借身份证给他人买车造成名义车主与实际车主不一致的情况下:

1.如果有证据证明登记车主只是名义车主而不是实际车主,则登记车主不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2.如果无法证明,则只能根据登记公示效力,将登记车主认定为实际车主,由登记车主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律师提示】

①现实生活中因身份证保管不善或者出借造成的纠纷并不少见。

②提醒大家,不要随意出借身份证,更不能将身份证出借给他人买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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