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论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都是交通肇事车辆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应当基于公平原则,在享有权利(利益)的同时履行享有义务,承担相应的风险。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二人以上“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已被侵权责任法修正],正是出租车辆的所有权(物件致损)与承租人的经营使用权(行为致损),以及租赁法律关系的结合,共同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
因此,出租人车主与承租人(驾驶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已被侵权责任法修正]。
【律师提示】
出租车辆车主对交通事故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赔偿责任[已被侵权责任法修正]。
一、我国机动车采取登记制度,车辆登记具有公示效力,登记车主对善意第三人就是车辆所有权人。
二、居民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有效证件,具有专属性,依法不得出借/转让。出借身份证的行为违反了居民身份证法相关规定,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出借人须承担相应责任。
三、出借身份证给他人买车造成名义车主与实际车主不一致的情况下:
1.如果有证据证明登记车主只是名义车主而不是实际车主,则登记车主不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2.如果无法证明,则只能根据登记公示效力,将登记车主认定为实际车主,由登记车主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律师提示】
①现实生活中因身份证保管不善或者出借造成的纠纷并不少见。
②提醒大家,不要随意出借身份证,更不能将身份证出借给他人买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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