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基础保险费率。
二、投保人重要事项告知义务: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
【提示】重要事项包括:
①机动车的种类;
②厂牌型号;
③识别代码;
④牌照号码;
⑤使用性质;
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⑦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
⑧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不得解除。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可以解除情形:
1.投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B.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C.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2.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可以解除。
【提示】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
①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
A.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B.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3.保险公司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
A.应当收回保险单和保险标志;
B.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4.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
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
(1)为1年。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A.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
B.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C.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
D.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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