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我国境内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我国境内的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级政府规定。
《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6条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从2005年1月1日起参加工伤保险,为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根据上述规定,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律师提示】
①不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个体工商户何时参加工伤保险,个体工商户的雇工都有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②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直接规定:
A.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B.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同时规定,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律师提示】
①企业职工一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②企业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
A.对工伤认定没有任何影响;
B.只是工伤认定后,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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