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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犯如何减刑?死缓犯如何减刑?

作者:代红梅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50次举报

对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减刑:

一、总原则:一般不适用减刑。

二、在缓刑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

1.可以对原判刑期予以减刑的同时相应缩减缓刑考验期。

2.减刑后的相应缩短的缓刑考验期的限制:

A.不得低于减刑后的刑期;

B.且判处拘役不能少于1个月/判处有期徒刑不能少于1年。

3.单独缩减缓刑考验期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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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减刑属于特殊减刑程序。

一、死缓犯减刑时间: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后。

二、死缓犯减刑后有期徒刑刑期计算。

1.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算:先行羁押时间和死刑缓期2年期限均不计入有期徒刑的刑期;

2.死刑缓期2年期满后至裁定为有期徒刑之前的羁押时间,应当折抵减刑后有期徒刑刑期。

三、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

1.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2年[不含死缓2年];

2.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A.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25年;

B.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20年。

【陈其象律师提示】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

①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

A.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B.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C.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②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A.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B.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20年。

【法条链接】

《刑法》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四、将刑法第五十条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五十一条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十五、将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被告人具有累犯情节,或者所犯之罪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根据修正后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可以罚当其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摘自宁德金圣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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