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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对抗诉,上诉案件审理后的裁判有哪些

作者:代红梅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81次举报

一、第二审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

A.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

B.认为提出上诉、抗诉的理由不能成立的。

2.应当改判【用判决形式、不能发回重审】:

A.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

B.但适用法律有错误、量刑不当的。

3.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因实体方面原因只能发回重审一次、因程序方面的原因不受只能发回重审一次的限制】:

A.原判决事实不清楚;

B.原判决证据不足的。

【提示】

①对于第二审法院以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原审法院重新审判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检察院提出抗诉的:

A.第二审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裁定;

B.不得再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②对于因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发回重审的案件,不受只能发回重审一次的限制:第二审法院发现原审人民法院在重新审判过程中,有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违反第228条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4.应当【只能】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1)具有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程序方面原因:

A.违反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回避制度的;

B.剥夺、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C.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D.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2)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

A.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

B.从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限。

二、第二审法院对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抗诉:

1.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抗诉,

2.或者裁定撤销、变更原裁定。

三、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抗诉案件:

1.审理刑事附带民事上诉、抗诉案件:发现刑事和附带民事部分均有错误需依法改判的,应当一并改判。

2.审理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3.审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抗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

A.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B.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4.第二审案件附带民事部分审理中,第一审民事原告人增加独立诉讼请求、第一审民事被告人提出反诉的:

A.第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反诉进行调解;

B.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四、二审法院审理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告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自诉案件:

1.必要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结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第一审裁判视为自动撤销。

2.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由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第一审裁判。

3.第二审法院对于调解结案、当事人自行和解的自诉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予以解除。

4.在第二审程序中,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

【律师提示】

①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纠正的情形:

A.第二审法院审理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附带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发现第一审裁判中的附带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附带民事部分予以纠正。

B.第二审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发现第一审裁判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部分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②第二审期间,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提出反诉的:

A.第二审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B.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③对第二审自诉案件,必要时可以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

A.调解结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第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

B.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第一审判决、裁定。

③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

④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代为宣判,并向当事人送达第二审判决书、裁定书:

A.第一审法院应当在代为宣判后5日内将宣判笔录送交第二审法院,并在送达完毕后及时将送达回证送交第二审法院。

B.委托宣判的,第二审法院应当直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送达第二审判决书、裁定书。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二百二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百二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二)违反回避制度的;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第二百二十八条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上诉、抗诉。

第二百二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经过审查后,应当参照本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和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分别情形用裁定驳回上诉、抗诉,或者撤销、变更原裁定。

第二百三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二百三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

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百三十三条 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

第三百二十八条 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判决后,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裁定,不得再发回重新审判。

第三百二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原审人民法院在重新审判过程中,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违反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第三百三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附带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发现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附带民事部分予以纠正。

第三百三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发现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部分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第三百三十二条 第二审期间,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第三百三十三条 对第二审自诉案件,必要时可以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调解结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第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第一审判决、裁定。

第三百三十四条 第二审期间,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

第三百三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代为宣判,并向当事人送达第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代为宣判后五日内将宣判笔录送交第二审人民法院,并在送达完毕后及时将送达回证送交第二审人民法院。

委托宣判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直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送达第二审判决书、裁定书。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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