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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对欠款的由来负举证责任

作者:代红梅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84次举报

【案情】

原告王某之女王甲与被告杨某系恋人,曾订立婚约。2013年5月,双方因故解除婚约,并因此发生打斗,被告杨某被公安局拘留15日。同年7月3日,原告王某持欠条一张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杨某立即偿付欠款100 000元(其中包含借款本金70 000元和合伙经营利润30 000元)。该欠条是内容为“欠条 杨某欠王某10万元整,大写拾万元整,口说无凭,立字为证。2013年2月24日 杨某书”。关于案涉欠条的形成过程,原告王某前后陈述矛盾,原告解释为因欠款事由多种且发生在2011年至今,故记忆不清。被告杨某认可欠条系其出具,但主张“双方并不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与王甲曾为了相互提供保障而相互出具100 000元的欠条,而王甲向被告出具的欠条早已被王甲偷回”,并提交其与王甲2013年3月24日的通话录音一份。

判断债权债务关系是否真实,应当根据现金交付的金额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及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等诸因素,结合当事人本人的陈述和庭审言辞辩论情况及提供的其他间接证据来判断。

本案中,原告王某虽然提供了被告杨某出具的欠条,但对关于欠款数额的构成、缘由的陈述前后矛盾。在被告杨某与原告王某之女王甲的通话中,被告杨某提及 “王甲让其给原告王某出具欠条,而取走王甲向其出具的欠条”,而王甲未予反驳。同时,单纯的债权债务关系中,欠条一般无须记明“口说无凭,立字为证”等保证性质的语句;相反,案涉欠条中 “口说无凭,立字为证”的字句,与被告杨某关于案涉欠条是为向王甲提供忠诚保证而出具的主张,在语言环境、习惯方面具有一致性。据上,可以认定案涉欠条系被告杨某为与原告之女王甲相互提供忠诚保证而出具。综上,因原、被告之间既未发生真实的借贷行为,亦不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故原告王某要求被告杨某偿付100 000元欠款的诉讼请求,不应当支持。

转载自:中国法院网 四川润森律师事务所整理 作者:许磊 仲崇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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