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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服务于金融改革“能动”

发布者:代红梅律师|时间:2016年06月21日|分类:刑事辩护 |549人看过

作者: 陈小毛    发布时间: 2012-02-27 09:14:54



   能动司法根本主旨在于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为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能动司法有三个“能动”特征,人民司法的服务性,要求人民法院必须紧紧围绕服务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权益的要求,积极运用政策考量、利益平衡、和谐司法等司法方式履行司法审判职责;人民司法的主动性,要求人民法院必须主动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分析研判形势,主动回应社会司法需求,切实加强改进工作,主动延伸审判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主动沟通协调,努力形成工作合力;人民司法的高效性,则要求人民法院必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未雨绸缪,超前谋划,提前应对,努力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能动司法的坚持,需要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透切理解,需要审判管理的创新,更需要对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作出正确判断和精心指导。

   最高人民法院2月21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充分认识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全面推进金融改革发展,保障实体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指导意见》通篇贯穿了能动司法的理念,要求各级法院以司法的能动性应对金融纠纷化解工作,服务金融改革和创新,维护国家的金融安全。

   《指导意见》要求各级法院牢牢把握金融改革发展大局。金融风险突发性强、波及面广、危害性大,积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生命线。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充分认识当前国际金融局势的复杂性以及国内金融领域的突出问题和潜在风险,认识到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和健康发展,直接关系到金融秩序和社会政治的稳定。要切实有效地开展好各类金融案件的审判工作,通过审判工作依法惩治金融犯罪活动,依法制裁金融违法行为,支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活动,促进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建设,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推动金融市场全面协调发展。

   《指导意见》强调人民法院要发挥能动司法的主动性。充分认识到金融安全关乎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保障金融债权的实现对维护金融安全水平极为重要。要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经济发展的大局,妥善审理金融不良债权案件,依法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继续加大金融案件执行力度,依法支持金融监管机构有效行使管理职能,担负起保护金融债权、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职责。特别是,随着金融改革的日益深入和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金融改革和创新业务引发的纠纷案件显著增多,呈现出案件类型多样化、法律关系复杂化、利益主体多元化等特点。各级人民法院要妥善处理鼓励金融改革创新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之间的关系,妥善审理金融创新涉诉案件,推动金融产品创新;妥善审理金融知识产权案件,保障金融自主创新;依法妥善运用各种司法措施,保护金融信息安全。

   《指导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延伸能动司法职能,加强司法建议工作,延伸能动司法效果;加强监督指导工作,回应金融案件审判需求;构建专业审判机制,拓展金融解纷资源;探索集中审理制度,完善统一协调机制;加强司法宣传工作,发挥审判导向作用。

   目前,我国金融发展已经处于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范围非常广阔,任务非常艰巨。这是对人民法院工作新的考验,要全面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精神,切实开展好金融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工作,坚持能动司法是关键。人民法院和全体法院干警必须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改革意识,坚持主题、能动司法、发挥职能,全力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推动金融发展,保障金融改革创新,为国家金融安全提供切实有力的司法保障。



来源: 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 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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