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法官的法律素养。当前,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有法可依的问题已经得到解决。但仅仅有法可依是远远不够的,在法律运行的过程之中,更为重要的则是依法执法的问题。依法执法是以充分领会法律精神实质为前提的,是法官良好法律素养的集中体现。法官的法律素养具体来说是以对法律的充分理解为前提的一种对矛盾进行研判、辨析和甄别的能力,是一个人能够拨开浮尘把握事物本质的洞察力和决断力,是能透过表面的现象,根据具体案情,兼顾情理、事理和法理,适时地作出合理裁决的能力。法官一旦缺乏法律专业以及相关领域的知识,就会丧失对案件事实的认知能力和对法律的理解能力。对此,法官只有时刻加强学习,提升自身法律素养,逐步培育明察秋毫、触类旁通、从容应对的技能和洞见,才能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目标。
其二,法官的道德素养。道德属于思想意识范畴,是人们在工作生活中所展现的道德准则、道德情操与道德品质的总和。作为人民法官,其道德素养既是对其在审判执行活动中行为的要求,同时又是法官对社会所负的道德责任与义务。人民法官作为审执服务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守卫者,其道德素养高低对整个社会的稳定大局工作显得尤为重要。法官道德素养的实现和提升依赖于其内心的信念,故而法官在司法服务的过程中少不了爱心、责任心、进取心和自律心。在日常工作中,法官应当切实增强自身的道德底蕴,积极吸纳先进的道德理念,努力筑牢拒腐防变的道德防线,从而不断完善法官的人生、健全法官的人格、提升法官的素质、繁荣法院的文化,远离、摒弃庸俗低级,严格遵守司法礼仪,规范举止言行,恪守职业道德,严明司法纪律作风,努力提升司法形象。
其三,法官的服务素养。对法官而言,在司法服务中既要反映“为谁服务”的宗旨,又要体现“怎么服务”的实质。常言道:“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尽管长期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在司法服务上付出了诸多努力,也取得了不少成绩,但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都集中在法官的服务素养上。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效率不高等情况屡见不鲜,在群众中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在新的社会形势下,面对人民群众的呼声和需求,法官除了公正执法之外,还应当注重文明执法,学会温情执法,为法律注入更多人文内涵。每位法官都必须牢固树立为民服务意识,积极摆正与群众的关系,要在看得见、摸得着的环节上改进作风、改善不足,把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司法工作成败、衡量司法工作业绩的最终标准,以方便、快捷、高效的举措尽心尽力为群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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