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红梅律师
婚姻家庭专家;建筑工程法律顾问团
13541074103
咨询时间:08:00-20:59 服务地区

天津智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

作者:代红梅律师时间:2016年06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37次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1132号
再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天津智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区海泰南北大街33号2幢302。
法定代表人:靳玉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新雨,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阎钧,天津洲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保支行。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27号B座101、201室。
负责人:张军,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仲凯,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袁福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仲凯,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天津智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保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津高民一终字第01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杨国香
代理审判员  何 波
代理审判员  宁 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兰利

代红梅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4年
  • 13541074103
  • 四川润森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1年 (优于68.48%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215次 (优于99.91%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347次 (优于99.9%的律师)

  • 平台积分

    391060分 (优于99.95%的律师)

  • 响应时间

    半天内

  • 投稿文章

    986篇 (优于95.72%的律师)

版权所有:代红梅律师IP属地:四川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412917 昨日访问量:409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