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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王斌一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代红梅律师时间:2016年06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214次举报
     发布日期:2014-12-08?浏览: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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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锦江民初字第1109号
原告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剑霓。
委托代理人张懿邈,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斌,男,汉族,1988年10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钟海,男,汉族,1980年4月5日出生,系什邡市师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潘苏华

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胡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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