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锦江民初字第359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李鹏,北京市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洪珊珊,北京市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璀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明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成都市璀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承担。
审 判 长 叶 红
人民陪审员 张 露
人民陪审员 付 云
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谢小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