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锦江民初字第3806号
原告四川关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培华西路7号。
法定代表人谢福先,四川关家事业的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白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勇,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华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静康路78号。
法定代表人姜绍忠,成都市华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顺文,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关家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关家公司)与被告成都市华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民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郭莉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8日、2014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白强、唐勇,被告华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顺文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关家公司诉称,1998年7月21日,关家公司(原名四川关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华民公司签订“联合开发商品住房合同书”,约定,以华民公司投入土地、关家公司提供全部建设资金并负责实施修建任务的方式,联合开发原成都市华民纸箱厂的土地共7.23亩,用于修建商品房及地下停车场。双方同时约定,对联合开发的商品房(含地下停车场和小区公共设施)各按50%的比例,双方在平面图上按照垂直分割的方式划分各自产权。随后,双方就联合开发相关事项又多次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均明确约定,双方联合开发的“华民公寓”项目地下停车场产权属于双方共有,各占50%。“华民公寓”项目联合开发完成后,经测量,地下停车场建筑面积共计2751.01平方米(套内面积共1189.74平方米),共有车位98个。根据双方约定,关家公司应拥有该地下停车场一半车位,即不超过49个车位、1375.05平方米的所有权。项目竣工以来,双方就地下停车场经营管理问题多次协商,现承包给第三方经营,所得承包经营费由关家公司和华民公司平分。2013年7月17日,华民公司在未与关家公司协商的情况下,取得了地下停车场的权属证书,并将产权登记在华民公司一方名下,侵害了关家公司的合法权益。故此,关家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位于成都市锦江区天涯石西街49号负1层的48个地下停车车位(套内面积为594.85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375.47平方米,车位号:第1至25号地下停车车位、第35号车位、第46至53号车位、第74至81号车位,第89号车位,第95至99号车位)应为关家公司所有。本案审理过程中,关家公司变更其诉讼请求为请求依法确认关家公司为位于成都市锦江区天涯石西街49号负1层的地下停车位的共有权人,关家公司共有份额为50%。
被告华民公司辩称,关家公司与华民公司虽然签订了《联合开发协议》,但实为在当时政策许可的前提下,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引进民间资本的典范之作。原、被告双方之间不是物权之争,而是因为履行协议内容项下的债权之争,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关家公司的诉讼请求。双方的缔约目的是为了取得《联合开发协议》项下的经济利益,华民公司提供土地,关家公司提供包括拆迁费用在内的所有资金和承担相关规费,在出售地产后双方按照五五比例进行经济利益分配,而不是按照五五比例进行权属分割。双方在日后的商业运作中也没有提及建筑物的权属分割,而是按照五五比例进行经济利益分配。协议签订后双方依照协议约定共同组建了以华民公司为主的商业地产运营机构,共同在银行开设了共管账户,并聘请了房地产营销代理机构,在销售回款后双方按照五五比例进行了结算和经济利益分配,关家公司并没有提出权属分割的请求。造成双方对地下产权车位没有出售并进行经济利益分配的责任不在华民公司,而在关家公司。由于关家公司的原因,整个“华民公寓”项目上所有证书上的权利人均只记载为华民公司,按照政策规定,该资产也就当然成了国有资产,华民公司及其主管部门均无权擅自处分国有资产。由于关家公司为了节约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税、报规报建费用以及房产登记税费等,放弃了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手续上副署其名字的权利,使“华民公寓”的属性发生了变化,原、被告双方并不存在权属争议,而只存在因履行协议产生的债权之争,应当驳回关家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关家公司原名称为四川关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1年12月经核准变更名称为四川关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4年10月经核准变更名称为四川关家电力有限公司,于2005年9月经核准变更名称为四川关家实业有限公司。
原成都市华民纸箱厂系全民所有制企业,1994年12月2日,成都市民政局作出成民发(94)155号《关于市华民纸箱厂现有土地开发利用实现企业转机的批复》,同意成都市华民纸箱厂将现有的6.86亩的行政划拨的土地作为基础条件,按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原则进行合理的开发利用,以取得的经济利益实现该厂经营机制的转换及发展。1995年1月4日,成都市民政局作出成民发(95)3号《关于成都市华民纸箱厂成立华民房地产(项目)开发公司对现有土地开发利用实现企业转机的批复》,同意成都市华民纸箱厂成立华民房地产(项目)开发公司将成都市华民纸箱厂天涯石西街47号现有的5.13亩行政划拨土地作为基础条件,按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原则,进行合理的开发利用,以取得经济效益,实现经营机制的转换及发展。1995年5月2日,华民纸箱厂投资成立成都市华民房地产(项目)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5月经核准变更名称为成都市华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1998年7月21日,华民公司(甲方)与关家公司(乙方)签订一份《联合开发商品住房合同书》,约定双方联合开发位于成都市四圣祠南街1-35号和天涯石西街47号(原市华民纸箱厂)地界内的土地共7.23亩,修建商品房及地下停车场;联建方式:甲方以成都市四圣祠南街1-35号和天涯石西街47号(原市华民纸箱厂)地界内的土地共7.23亩作为投资,负责该土地上现有建筑物和居民房的全部拆迁工作,办理相关土地手续,乙方负责提供本商住楼项目全部建设资金;分成方式:按甲方申报的初设方案拟建商品房13000平方米(以实际竣工面积计算),甲乙双方各按50%的比例分成,即甲方6500平方米,乙方6500平方米,届时双方在平面图上按照垂直分割方式划分(分配面积中包含地下停车场和小区公共设施);其他约定:商住楼的销售由甲乙双方组织人员共同负责销售,统一售房,建立双方共管共监账目制度,由甲方统一办理产权证书,产权总登记,分户登记等手续,有关房屋销售的一切税费均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1998年11月20日,华民公司(甲方)与关家公司(乙方)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同意此次联合开发地界内所有修建的商品房、地下停车场和全部配套设施、附属设施以及包括超出面积部分,甲乙双方各按50%的比例分成,分配方式按照垂直分割原则划分,超出面积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甲方不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