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锦江民初字第2625号
原告罗健蓉,女,197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委托代理人程然,成都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德舜,男,196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健蓉与被告周德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健蓉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健蓉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健蓉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罗健蓉承担。
审 判 长 杨立庆
人民陪审员 刘淑蓉
人民陪审员 郭志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郑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