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锦江民初字第2875、2876、2878、2880、2881、2883、2884、2888、2889、2890、2892、2894、2895、2896、2900、2901、2902、2904、2905号
原告龙述宏,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
原告赵军,男,197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
原告古桂芳,女,194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国清,男,196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
原告陈贵平,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
原告古荣富,男,196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
原告曹德勤,男,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
原告陈友贵,男,1954年9月1日出生,汉族。
原告曹平,男,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
原告曹德权,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
原告吴德琼,女,1965年3月31日出生,汉族。
原告龚富华,男,195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
原告吴生明,男,1967年5月9日出生,汉族。
原告曹年福,男,196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
原告杨伯荣,男,195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
原告赖吉常,男,194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
原告曹勇,男,199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
原告邱桂生,男,197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
原告董树成,男,194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
以上十九名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唐剑峰,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十九名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曹洪贵,男,194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四川天融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文忠,四川天融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苟国晟,男,四川天融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毕桃,男,四川天融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述宏、赵军、古桂芳、王国清、陈贵平、古荣富、曹德勤、陈友贵、曹平、曹德权、吴德琼、龚富华、吴生明、曹年福、杨伯荣、赖吉常、曹勇、邱桂生、董树成(以下简称龙述宏等19名原告)与被告四川天融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龙述宏等19名原告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龙述宏等19名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述宏、赵军、古桂芳、王国清、陈贵平、古荣富、曹德勤、陈友贵、曹平、曹德权、吴德琼、龚富华、吴生明、曹年福、杨伯荣、赖吉常、曹勇、邱桂生、董树成撤回起诉。
十九件案件受理费每案5元,由原告龙述宏、赵军、古桂芳、王国清、陈贵平、古荣富、曹德勤、陈友贵、曹平、曹德权、吴德琼、龚富华、吴生明、曹年福、杨伯荣、赖吉常、曹勇、邱桂生、董树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周彦洵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春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