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苏刑二终字第00006号
原公诉机关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柯锡涛,深圳市金江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股东、经营人。另一身份信息为:柯锡涛。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高邮市看守所。
辩护人吴正学,江苏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泽波,无业。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高邮市看守所。
辩护人汪大江,江苏天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单位深圳市金江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江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华三路交界东北深圳国际商会中心2301、2302,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诉讼代表人陈鸿星,系金江公司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单位深圳市诺利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利佳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统建办公楼2栋11层,法定代表人罗某。
诉讼代表人周绍峰,系诺利佳公司股东。
原审被告人周诚,金江公司股东、经营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3月21日被监视居住,同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高邮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严志亮,无业。曾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01年3月被仪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曾因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0年12月6日被兴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7月12日、2014年1月3日、2014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0日被逮捕,2014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吴舜彬,广东省深圳市诚胜得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05年4月18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高邮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小前,个体工商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2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9年7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2月24日被监视居住,2013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7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高邮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甘某,金江公司会计。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2014年12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居继武,江苏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蒋某,深圳力神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已注销)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4月9日、2014年1月3日、2014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尤俊、吴伟,江苏朱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罗某,诺利佳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4月26日、2014年1月3日、2014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曾某,诺利佳公司会计。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4月26日、2014年1月3日、2014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赵某,个体工商户。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3月27日、2014年1月3日、2014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单位深圳市金江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诺利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周诚、柯锡涛、严志亮、吴舜彬、郭泽波、张小前、甘某、蒋某、罗某、曾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严志亮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告人赵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扬刑二初字第0000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柯锡涛、严志亮、郭泽波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严志亮上诉后在上诉期内撤回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贺理文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柯锡涛及其辩护人吴正学、上诉人郭泽波及其辩护人汪大江、原审被告人甘某及其辩护人居继武、被告人蒋某及其辩护人尤俊,原审被告人周诚、吴舜彬到庭参加诉讼。因原审被告单位金江公司、诺利佳公司、原审被告人张小前、罗某、曾某、赵某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定罪量刑无异议,未提出上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未传唤到庭参加诉讼。
原审判决认定: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实
1、严志亮、张小前与金江公司、吴舜彬、郭泽波、周诚、蒋某等人共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实
2012年5月至11月,被告人严志亮、张小前受谢皇高(又名陈东骏,另案处理)指使,在江苏省扬州市和宿迁市注册成立或受让了扬州康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高邮市大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宿迁市祥顺商贸有限公司、宿迁朝僖商贸有限公司、宿迁春欧商贸有限公司、泗洪友丰商贸有限公司、宿迁嘉业商贸有限公司共七家空壳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严志亮参与全部虚开行为,自2012年8月至2013年1月,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073份,价税合计人民币82054万余元,税款人民币11922万余元,其中8265万余元已被抵扣。被告人张小前参与了扬州康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高邮市大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虚开行为,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03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4329万余元,税款人民币3535万余元,其中2771万余元已被抵扣。被告人严志亮、张小前从中收取票面金额1.5%的好处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