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209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郑州京原石油有限公司民航路加油站。
负责人:娄启新,该加油站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国阳,男,汉族,1969年9月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裴颖,女,汉族,1972年11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再审申请人郑州京原石油有限公司民航路加油站因与被申请人裴颖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民一终字第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郑州京原石油有限公司民航路加油站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第二项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肖贺伟
审 判 员 苏春晓
代理审判员 王志刚
二〇一四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豆中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