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红梅律师
婚姻家庭专家;建筑工程法律顾问团
13541074103
咨询时间:08:00-20:59 服务地区

张炳武申请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错误执行确认申诉审查通知书

作者:代红梅律师时间:2016年02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35次举报
     发布日期:2014-12-28?浏览:1次
  • 点击下载文书

  • 点击打印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确监字第23号
张炳武:
你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8月16日作出的(2012)川赔确申字第1号裁定,以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错误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认为,1、在芦山县人民法院主持下,你与芦山县华红石材厂(法定代表人罗国杰)签订了”承包华红石材厂协议书”,在明知该厂尚欠多家单位外债的情况下承包该厂,自愿以承包费代罗国杰履行归还欠款的义务。在你承包后两年零四个月时间内,经法院多次催收,你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已生效的民事判决确定并经芦山县康力工业总公司申请,芦山县人民法院作出(1998)芦经执字第135号民事裁定及(1998)芦法执字第135号民事裁定,扣押了你的花岗石板材468.87平方米,你与该公司代表均在扣押板材数量登记单上签字。其后,该板材用于抵偿该公司欠款。以上执行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你申诉提出扣押、变卖花岗石板材存在多扣少写等违法情形,没有证据支持。2、根据已生效的民事判决确定并经芦山县清源信用社申请,芦山县人民法院作出(1998)芦法执字第103号民事裁定,将被执行人芦山县华红石材厂全部财产用于抵偿所欠贷款,并口头告知清源信用社张炳武享有优先承包的权利。你未能承包成功系出价低于他人所致,你申诉称芦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以优先承包权取代继续承包权,违法解除承包合同的理由不成立。3、芦山县人民法院在你承包期间撤走华红石材厂一台花岗石磨机的行为给你的经营造成了损失,该院作出减少你承包费的决定,你也实际领取了该笔款项,你的损失已经得到弥补。综上,你提出的三项请求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规定的应被认定违法的情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川赔确申字第1号裁定正确,你的申诉事项及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代红梅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4年
  • 13541074103
  • 四川润森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1年 (优于68.46%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215次 (优于99.91%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347次 (优于99.9%的律师)

  • 平台积分

    390959分 (优于99.95%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986篇 (优于95.72%的律师)

版权所有:代红梅律师IP属地:四川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408638 昨日访问量:534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