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再 审 决 定 书
(2013)刑监字第59号
原审被告人王文杰合同诈骗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0日以(2008)沪一中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文杰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撤销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青刑二初字第44号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王文杰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王文杰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4日以(2008)沪高刑终字第1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王文杰的近亲属提出申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30日以(2010)沪高刑监字第2号通知,驳回申诉。王文杰的近亲属遂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指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