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9-17 14:32:27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沈阳新宝路航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宝路公司)与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飞公司)是多年的合作伙伴。双方口头约定,分别从2004年、2006年起,由新宝路公司供应哈飞公司HF5、HF9车型的部分零件,后双方签订了多份《扩散件技术协议书》。此后,新宝路公司订购了HF5、HF9车型生产用模具,开始生产,并陆续向哈飞公司供应HF5、HF9零件。2011年开始,双方就HF5、HF9的库存产品与模具损失问题发生纠纷。后新宝路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哈飞公司赔偿新宝路公司各项损失共计1538.782万元。
裁判结果
本案已经调解结案。
典型意义
本案的成功调解,一方面彻底化解了矛盾纠纷,推动当事人双方实现互利共赢;另一方面,服务和保障了地方经济发展。哈飞公司是哈尔滨市的重点支柱企业,目前正处于企业改制的关键时期,集中诉讼、集中保全会影响企业的正常资金流转,使公司生产经营陷入困境。该案的成功调解,不仅使新宝路公司的债权得以及时、有效的实现,同时也缓解了发展关键期的哈飞公司的资金压力,保障其能够集中精力投入生产,较好地服务和保障了地方经济发展,还向外地投资者展示了我省良好的法制环境和投资环境,对改善投资环境,扩大招商引资,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