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新华四矿因处于技改阶段,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营业执照、煤炭生产许可证均已过期。2009年3月20日,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下发文件,明确规定该矿为停工停产整改矿井。在长期技改和停工整改期间,被告人李新军、韩二军(原技术副矿长)、侯民(原安全副矿长)、邓树军(原生产副矿长)明知该矿属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存在瓦斯严重超标等重大安全隐患,不仅不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反而为应对监管部门的瓦斯监控,多次要求瓦斯检查员确保瓦斯超标时瓦斯传感器不报警;指使检查员将井下瓦斯传感器传输线拔脱或置于风筒新鲜风流处,使其丧失预警防护功能;指使他人填写虚假瓦斯数据报告表,使真实数据不能被准确及时掌握,有意逃避监管,隐瞒重大安全隐患;并擅自开采己组煤层,以罚款相威胁,违规强令大批工人下井采煤。被告人袁应周(原矿长助理)明知井下瓦斯传感器位置不当,不能准确检测瓦斯数据,安全生产存在重大隐患,仍按照李、韩二人的安排,强行组织工人下井作业。
2009年9月5日,新华四矿发生冒顶。9月8日,侯民、袁应周等人在收到限期整改通知书的第二天仍强行组织93名矿工下井。由于井下因冒顶造成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积聚大量高浓度瓦斯,而瓦斯传感器被破坏无法正常预警,煤电钻电缆短路产生高温火源引发瓦斯爆炸,致76人死亡、2人重伤、4人轻伤、9人轻微伤。
另查明,2008年,李新军指使陈建设(另案处理)等人私刻“河南理工大学”印章,伪造证照,骗取了矿长安全资格证书。
平顶山市中院认为:李新军等4被告人为谋取非法暴利,拒不执行各级监管部门严禁组织生产、责令停工整改等一系列规定,在明知矿井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随时可能发生瓦斯爆炸等重大事故的情况下,不仅不采取措施解决瓦斯超标问题,反而指使他人破坏瓦斯传感器,强令大批工人下井作业,长期置井下矿工于无瓦斯预警防护的高度危险之中,最终导致瓦斯爆炸,造成严重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被告人袁应周作为生产矿长助理,明知井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被告人李新军指示他人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开具虚假证明,最终骗取矿长安全资格证,其行为又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
法院认为,李新军等四被告人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鉴于四被告人主观上属间接故意,事发后主动报告、积极抢救遇难者,且侯民、邓树军系受雇于李、韩等情节,对李新军、韩二军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对侯民、邓树军可酌情从轻判处。被告人袁应周所犯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李新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韩二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侯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邓树军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以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判处袁应周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数十名社会群众和部分被告人亲属、被害人亲属旁听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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