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原受雇于被执行人王某开办的塑料颗粒加工厂,2008年8月12 日,李某在工作时被机器绞伤右手。事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李某遂向广饶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王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 鉴定费等共计70741元。
李某系四川籍农民工,路途遥远,且家庭生活困难,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先后到金融机构、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房管部门以及工商局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 车辆登记、 房产登记以及企业登记情况,仅查到被执行人800元的银行存款,其它一无所获。同时了解到被执行人的工厂系个人小作坊,被执行人在李某受伤后将机器设备处理,仅遗留几间破旧的厂房。执行法官多次到家里和工厂都没有找到被执行人,也未查找到其他有价值的财产,案件执行陷入了僵局。
为尽快执结该案,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官多次到被执行人所在村庄进行调查,确定被执行人早已不知去向,但通过向村民了解,得知其家庭经济条件不错,应该具有履行能力,如果采取悬赏执行方式,有可能查到被执行人的下落。于是该院在被执行人所住小区、村庄、工厂等处张贴悬赏公告,悬赏奖金2000元。慑于法律威严和社会舆论的压力,被执行人于法院张贴公告后的第二天便主动与法院取得联系,并于三天后筹措资金及时履行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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