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5日,黄向荣之妻与李新民为琐事发生争吵、撕拉。期间,黄向荣赶到,将李新民打成重伤,后经莲湖法院判决被告人黄向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黄向荣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新民医药费、护理费、住院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共计72611.38元。(含已交付的30000元)。
2007年10月31日,申请人李新民向莲湖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黄向荣正在服刑,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李新民申请法院向其发放了债权凭证。在被执行人黄向荣出狱后,李新民又向莲湖法院申请执行,但因被执行人黄向荣躲避执行,下落不明,经核查也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件一直未能解决。
2011年7月,李新民因病死亡,其母郭青娥与其子李杰(24岁)作为合法继承人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2月7日上午,在得知被执行人黄向荣下落后,执行法官立即前往执行,经过执行法官耐心、反复讲解法律规定,告知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将会被处以拘留十五日的法律后果,同时对其家属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劝说后,黄向荣终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由其家属代被执行人当日将案款43461.38元全部交到了法院。当执行法官将执行案款交到八十一岁的申请人郭青娥手中时,老人泪流满面,激动地说:“没想到案子能这么快解决,法官还亲自送钱上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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