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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侥幸心理 缓刑考验期内非法贩毒获刑九年

作者:代红梅律师时间:2015年11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42次举报
存侥幸心理 缓刑考验期内非法贩毒获刑九年
2015-11-19 15:37:36
     中国法院网讯 (李哲男)  在全民禁毒的大环境下,仍然有不法分子存有侥幸心理,近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就判处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4年8月份被告人王某力在一名杨姓男子处购买了26克冰毒(甲基苯丙胺)。2014年9月份至12月,王某力曾多次将手中的冰毒卖给王某芃, 2014年12月8日,王某芃再次给王某力打电话说要购买冰毒,并约定在成吉思汗加油站附近交易。在王某力到达成吉思汗加油站附近等待与王某芃交易冰毒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当场在其车内缴获冰毒18.56克。法院最终判被告人王某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撤销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2013)扎刑初字第289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王某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介绍卖淫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八千元(其中已缴纳八千元)。

  本案属典型的贩卖毒品案件,被告人王某力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对王某力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力贩卖毒品,依法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王某力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应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力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公诉机关对王某力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遂法院做出如上判决。(以上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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