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1-19 16:23:48 | 来源:湖北法院 | 作者:胡云秋
近日,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韩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张某、韩某系安徽老乡,两人均无正当职业。2014年10月,张某、韩某商议用白纸冒充假币骗人钱财。2014年11月初,张某(化名“刘峰”)通过“QQ”(网名“随缘”)聊天认识了应城居民刘某,声称自己的表哥(即被告人韩某)在做假币买卖生意,可带刘某做此生意。期间,张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韩某窜至应城市和武汉市同刘某见面,两次将3张面值50元人民币和3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及4张面值50元人民币的真币谎称是假币,让刘某试用,刘某试用后确信该“假币”可以正常使用,并与其商定以5万元的价格购买假人民币22万元。2014年11月20日,张某、韩某窜至约定地点武汉市解放公园附近,以11扎白纸(每扎中间有1张面值100元真人民币)冒充假币骗得刘某人民币5万元及1条中华牌香烟。事后,张某分得赃款人民币4万元,韩某分得赃款人民币1万元,香烟两人共同吸食。
2015年1月15日、4月28日, 张某、韩某先后被安徽省太和县公安局干警抓获。案发后,韩某之亲属退出其所得赃款人民币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 张某、韩某纠合一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张某、韩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韩某退出所得赃款,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韩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