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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校学生吸毒并容留他人吸毒被判拘役三个月

作者:代红梅律师时间:2015年11月2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39次举报
职校学生吸毒并容留他人吸毒被判拘役三个月
2015-11-20 14:58:55
     中国法院网讯 (黄黔川)  近日,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被告人张某容留他人吸毒案,被告人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5年9月11日,丰都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接到丰都县某职教中心学校校警李某的报警电话,称发现该校学生张某、李某、周某等三人有吸毒的嫌疑。接警后,禁毒大队民警迅速赶到该校将三人传唤至县公安局调查,经对三人进行尿液检测,张某、李某尿液呈阳性。后经审查发现,张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随即公安将其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容留多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且在公安机关询问其吸毒的事实时主动交代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给吸食者提供吸食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提供的地点,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亲戚朋友或其指定的其他掩藏的场所。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规定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从近几年审理的毒品犯罪案件来看,青少年吸食毒品案件呈上升趋势,甚至占据了毒品犯罪案件的主流,现状堪忧。从主观原因来看,青少年吸毒行为多因其好奇无知心理、盲目从众心理、追求刺激心理、享受时尚心理、逃避压力与现实的心理等,多契合了青少年处在青春期阶段的生理及心理特征,其世界观、人生观、自我意识、自我控制力、辨别是非的能力尚未真正形成。偏激、好动、追求标新立异、渴望独立、急于表达自我,这些内在的心理因素和特殊的成长阶段特征都为青少年轻易沾染毒品埋下隐患。而客观原因与社会原因多集中于家庭、学校、同辈群体,社区和社会等综合环境对青少年社会化的多重影响。以及社会各种错误思想观念的侵蚀、不良精神文化的毒害、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不健康误了场所的诱惑等。另外也有对与青少年相关的教育制度、就业制度、社区服务制度等多方面制度内容的影响有极大的关系。

  因此,应加强预防青少年毒品犯罪的宣传力度,使社会、学校、家庭意识到毒品犯罪危害以及懂得法律的重要性,指导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法院在开庭审理毒品犯罪案件时也可邀请青少年旁听审理,适时选择典型性的案例到学校等犯罪多发地开展巡回审判,让社会大众尤其是青少年群体意识到毒品犯罪的严重性、危害性,让其不敢犯、不能犯、不会犯。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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