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决定机关:
1.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决定机关都是公/检/法机关;
2.取保候审可以申请/监视居住无需申请。
二、执行机关:
1.拘传:公/检/法谁决定谁执行;
2.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只能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三、期限:
1.[犯罪嫌疑人/未规定被告人]拘传一般最长12小时:
A.一次拘传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B.[新刑事诉讼法规定]案情特别重大/复杂[未规定标准],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2.取保候审最长12个月;
3.监视居住最长6个月。
四、留置权
公安机关的留置权是指人民警察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一种临时性处置方法。
(一)留置权目的:
1.为了检查有关人员的身份;
2.为了初步查明是否有违法/犯罪事实。
(二)留置权性质:警察法规定的行政措施。
(三)留置权特征:
1.只有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有权适用;
2.只能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嫌疑人采用。
(四)留置时间和期限:
1.留置期限为24小时;
2.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8小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摘自宁德金圣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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