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破除城乡养老保险制度障碍,本月起
7月1日起,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可相互衔接、自由转移。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近日出台《关于贯彻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中,对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衔接做出具体规定。
两种保险如何转移?根据缴费年限双向转移
《实施意见》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 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又不愿继续缴费至满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待遇领取条件时,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个人账户如何处理?全部储存额转入新账户
按照我省新规定,由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单位或个人缴费中划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部分不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缴费年限如何计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折算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如果是由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则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如果是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则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转入时按当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了不超过原正常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养老保险费的,其补缴费年限作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转载自四川日报 作者:刘春华 四川润森律师事务所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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