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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交强险赔偿责任免除

作者:代红梅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8366次举报

根据《交强险条款》“责任免除”第11条规定,下列损失/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垫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管理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1.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

2.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诉讼费用/其他相关费用。

【律师提示】

①除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外,交强险不免责。

②交强险不予赔偿(包括垫付)范围:

A.受害人故意行为不赔;

B.“第二者”财产损失不赔;

C.间接损失不赔;

D.诉讼仲裁费用不赔。

③不属于交强险赔偿的财产范围绝对免责。

④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3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交强险全额赔偿不免责。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二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条 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请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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