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一、不合格血液致害在采血环节主要表现:
1.未做检测/未检测出应当检验出的病毒;
2.采血过程中血液受到污染;
3.保管过程中因保管措施不当导致血液变质;
4.运输过程中因设备配置不当导致血液变质等。
二、不合格血液致害在临床用血环节的主要表现:
1.血液保存/管理不当导致血液收到污染/变质;
2.使用过期输血器具/消毒不严使患者受到损害;
3.未考虑患者的特殊体征不当输血导致患者受到损害。
三、责任承担:
1.患者可以向血液提供机构/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2.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律师提示】
无过错输血感染责任:
①目前血液检验方法受到现有医学水平的限制,部分早期病毒感染患者其病毒标志物在血液中难以检出,医学上一般称为“窗口期”;
②较为可取的观点认为应当将血液视为“产品”,使血液提供者承担与血液制品生产者相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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