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以金钱赔偿的方式来慰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精神痛苦。
二、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四重限制:
1.受侵害的权益范围,即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的权益包括:
A.人格权利;
B.人格利益;
C.监护权;
D.人格化物品所有权。
2.侵害行为,即不能请求精神损害的侵害行为包括:
A.犯罪行为:犯罪行为的精神损害不予赔偿;
B.侵害人格利益的行为,没有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
3.受害主体:法人/其他组织不能请求精神损害。
4.诉讼程序:不能再次诉讼请求精神损害的诉讼程序。
三、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前提:以造成严重后果为前提。
四、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当斟酌侵权人过错/侵害的具体情节和后果/侵权人获利和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来确定/同时考虑受害人的过错。
福建省参考标准:
①受害人遭受轻微伤害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院不予支持;
②受害人遭受一般伤害未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1000元至5000元之间酌定;
③受害人遭受的伤害已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5000元至80000元之间酌定;
④受害人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50000元至80000元之间酌定。
个别案情较为特殊的案件,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可以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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