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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如何确定当事人

作者:代红梅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8866次举报

一、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1.未办理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

2.营业执照被吊销的用人单位;

3.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

二、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包括用人单位的出资人]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1.挂靠单位用被挂靠单位名义招用劳动者且以被挂靠单位营业执照对外经营,在履行劳动过程中发生纠纷:

A.劳动者可以被挂靠单位为被告;

B.劳动者也可以挂靠方及其出资人为被告,请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2.用挂靠单位[即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名义招用劳动者,其借用他人营业执照主要做对外经营使用,在履行劳动过程中发生纠纷:

A.劳动者可以被挂靠方和挂靠方为当事人,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B.被挂靠方能够证明挂靠方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不是借用其名义,被挂靠方承担的应是连带补充责任[先以挂靠方及其出资人的财产清偿,不足清偿的由被挂靠方进行补充清偿。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第81页]。

【律师提示】

①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

A.属于无效合同;

B.劳动者已经履行的劳动的,应当列用人单位/其出资人为当事人,承担给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责任。

②劳动者与营业执照被吊销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列为当事人。

③借用营业执照的责任承担:

A.行政责任:挂靠经营在行政法上属于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应当对挂靠单位和被挂靠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B.民事责任:被挂靠者承担必要的法律后果和风险;

C.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可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225条]。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3、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46、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47、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49、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九条 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四条【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主体确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第五条【挂靠等借用他人营业执照情形下的主体确定】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八条 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59.企业法人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由其主管机关组织清算小组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

劳动部对《关于因破产、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自行解散的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如何确定被诉人的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人资格问题的答复【作废】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陈某礼诉赖国发雇佣合同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高报》2001年第1期(总第69期)】

【裁判摘要】被告赖国发没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不是依法成立的个体工商户,故不能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本案不是劳动法律关系,而是雇佣法律关系,属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劳动仲裁不是本案的必经程序。赖国发以本案应属劳动法律关系为由,主张本案应先进行劳动仲裁,人民法院无权受理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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