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程序和减刑程序相同。
一、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1.监狱等执行机关无权决定对罪犯适用减刑/只能向有关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2.减刑决定权由中级以上法院行使:
A.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含减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缓期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中院根据当地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书裁定。
B.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死缓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高院根据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裁定。
C.基层法院无权决定对罪犯适用减刑。
二、法院审理减刑案件:
1.审理组织:法院审理减刑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
2.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1)对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
A.应当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裁定;
B.案情复杂、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个月。
(2)对被判处拘役/管制/缓刑罪犯的减刑: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裁定[不得延长]。
三、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四、依法适用减刑后,因原判决有误被再审改判:
1.原减刑仍然有效;
2.改判后的刑期应当扣除所减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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