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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留置权效力

作者:代红梅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9688次举报

一、留置权优先/对抗效力: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二、留置权所担保债权法定范围:

1.因法律行为产生留置权的留置担保范围:

A.主债权及利息;

B.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C.留置物保管费用;

D.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2.因法律事实产生留置权的留置担保范围:

(1)仅包括实际发生费用:

A.留置物保管费;

B.实现留置权费用;

C.法律事实发生的费用。

(2)不包括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内容。

三、留置权对留置物效力范围:

1.留置物及其代位物;

2.孳息:

A.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B.次充抵主债权利息;

C.最后充抵主债权。

3.一并留置的从物:

A.民事留置必须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从物;

B.商事留置不要求必须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从物。

四、留置权不可分效力:受留置财产为可分物时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金额的限制。

五、留置权对留置权人效力:

1.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的占有权。

2.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孳息的收取权:只能取得该孳息的留置权/以该孳息抵偿其债权。

3.留置权人对标的物必要的保管使用权。

4.留置权人收取必要费用的权利。

5.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6.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的保管义务:

A.保障留置财产的安全;

B.保障留置财产利益的收取;

C.不为自己利益利用留置财产。

7.留置权人返还留置财产的义务。

六、留置权对债务人效力:

1.债务人仍享有留置财产的所有权;

2.债务人行使所有权受到限制;

3.债务人负有偿付必要费用的义务。

【法条链接】

《物权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第二百三十九条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担保法》

第八十三条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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