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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留置权成立要件

作者:代红梅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9597次举报

一、民事留置权成立要件:

1.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1)留置权的主体为债权人:

A.担保法/合同法规定留置权的主体为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行纪合同等债权人;

B.物权法不限制债的发生原因,任何债权人均可成为留置权的主体。

(2)留置的标的物为债务人的财产:

A.留置的标的物必须是债务人所有的动产;

B.留置的标的物不是债务所有的动产的,须符合留置权善意取得。

(3)留置财产必须是动产:

A.不动产不适用留置;

B.有价证券是否可以留置没有明确规定。

(4)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A.占有方式可以是直接/辅助/间接占有;

B.单纯的持有[不是占有]不能成立留置权;

C.不是依法占有[如侵权占有]不等行使留置权;

D.将留置财产返还给债务人之后,应视为抛弃留置权,不能再主张留置权。

2.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1)担保法第84条第1款、第2款规定采取“牵连关系”说[被物权法修改]:认定标准是留置物与债权来自于同一特定的合同关系。

(2)担保法解释第109条采取“牵连关系”说[被物权法修改]:担保法解释降低了担保法所规定的留置权牵连关系认定标准/牵连关系的构成已不限于债权和留置物来自于同一特定合同关系;

(2)物权法第231条采取“同一法律关系”说:

A.应指同一个法律关系/非同一种法律关系;

B.应当是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一种特例。

3.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即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

A.债务已届清偿期只是留置权成立的条件之一/非留置权实现条件[还需经过宽限期];

B.债权人故意拖延不交付留置物,以等待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不能取得留置权。

二、商事[企业之间]留置权成立要件:排除企业之间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成立要件。

1.留置权主体必须是企业之间;

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3.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三、留置权成立消极要件:

1.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动产违背公序良俗原则[担保法/物权法未规定]。

2.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债权人占有动产时所负担的义务]相抵触:

A.留置财产与债权人所承担义务相抵触的,留置权不成立;

B.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其承担的义务相抵触的,法院不予支持。

3.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当事人在合同中特殊约定相抵触:

A.债权人与债务人事先约定排除留置权/债权人事先明示放弃留置权的,债权人不能取得留置权。

B.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合同的特殊约定相抵触的,法院不予支持。

4.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5.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消灭。

四、留置权善意取得:

1.我国担保法/物权法对“债务人动产”是否必须是“债务人所有的动产”未明确规定:

A.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物权善意取得制度,留置权可以善意取得;

B.担保法解释第108条规定,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

2.留置权善意取得一般应满足以下要件:

(1)债权人取得债务人交付的动产的占有;

(2)债务人交付的动产非其所有;

(3)债权人在取得占有时不知其占有的动产不属于债务人所有;

(4)债权已届清偿期;

(5)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

3.债权人知道债务人对交付的动产无处分权:

A.不能成立留置权;

B.债权人可以依不当得利制度,对动产所有人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紧急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事实出现后,债权人可以对未届清偿期债权成立留置权。

②排除留置权的两种情形:约定排除留置权/法定排除留置权。

A.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属于留置财产的范围;

B.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属于留置财产的范围。

③留置权牵连关系:

A.民法通则/担保法等特别留置权[合同留置权]:同一合同关系;

B.物权法规定的民事留置权:同一法律关系;

C.物权法规定的商事留置权:不要求牵连关系。

④留置权的设立要求:

A.债权人必须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B.且该动产与债权人的债权应来自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C.留置权的成立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当事人约定。

【法条链接】

《物权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第二百三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二百三十一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第二百三十二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担保法》

第八十二条 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八十四条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担保法解释》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排除留置权,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行使留置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零八条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按照担保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行使留置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其承担的义务或者合同的特殊约定相抵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一十二条 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合同法》

第四百二十二条【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及留置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海关法》

第三十七条 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海关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决定处理海关监管货物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办结海关手续。

出租人可否依约对承租人财产享有留置权?

【提示】在租赁合同中,即便双方有关于留置权的约定,因为出租人不能合法占有承租人的财产,其留置权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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