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强制执行]是指法定的执行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采取法定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一、执行特点:
1.执行具有鲜明的强制性[强制执行是执行的根本特点];
2.执行时依法进行;
3.执行包括法院/当事人/有关单位或个人的活动。
二、执行原则:
是指法院进行执行活动和当事人以及有关单位与个人在执行过程中进行有关活动的基本行为规则。
1.依法执行的原则:民事执行作为人民法院的职权行为和权利人借以实现其民事权利、义务人被强制履行其义务的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A.执行必须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根据;
B.执行必须依法定方式开始;
C.执行必须依法定程序/方式进行。
2.执行标的[执行对象]有限的原则:是指执行活动必须针对法律允许的对象进行而不能超越范围。
(1)执行标的限于财产或行为[不包括人身]。
(2)对财产的执行有一定范围/对义务人以下财产不能予以执行:
A.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品;
B.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时未被宣告破产情形下维持其正常生产的设备/厂房等;
C.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时进行正常活动必不可少的流动资金等。
3.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1)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兼顾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提示】
①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得超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范围;
②被执行人可通过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提供担保来减少或者延缓其履行义务;
③采取执行措施时要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品/被执行企业维持其正常生的设备与厂房/被执行国家机关进行正常活动所必不可少的流动资金等;
④采取特定执行措施[如查封/扣押/强制迁出房屋/强制退出土地]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他的同住成年家属到场,以免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⑤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不得贱价出售。
4.强制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是指法院在执行中既要采取强制措施,又要对当事人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以促使其自动履行,并且只有在说服教育无效的情况下才能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5.法院执行与协助执行相结合的原则:是指法院在进行执行中必要时应当取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协助。
三、执行前提条件:
1.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且义务人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四、执行当事人:
1.申请人:是指提出申请的权利人[胜诉一方];
2.被申请人[被执行人]:是指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败诉一方]。
五、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对执行主要修改内容:
1.对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的欺诈/胁迫行为而与被执行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形新增加了救济途径,赋予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的权利;
2.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法院执行活动的监督;
3.修改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与撤销仲裁裁决之情形基本统一;
4.修改执行通知制度,赋予执行员更大的立即执行的裁量权;
5.扩大了被执行人金融资产的范围;
6.确立了执行财产“拍卖优先”原则及法院自行拍卖/变卖执行财产。
【律师提示】
①民事执行是指法院的执行组织以生效民事法律文书为根据,依法运用国家强制力量,采取措施强制使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完成其义务的活动:
A.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人/债权人[申请执行人];
B.有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人/债务人[被执行人]。
②执行程序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是审判保障/执行是实现法律文书的保证。
③执行是实现法律文书/保证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人实现权利的行为。
摘自宁德金圣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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