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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解除交强险合同条件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作者:代红梅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8074次举报

一、除了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办理停驶/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三种情形投保人可以解除交强险合同以外,投保人均不得解除交强险合同。

二、投保人可以解除交强险合同的法定情形:

1.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3.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律师提示】

①投保人已经缴纳保险费但保险责任尚未开始的,解除交强险合同时全额退还保险费;

②投保人已经缴纳保险费但保险责任已经开始的,退还未到期责任部分的保险费=保险费×(1-已了责任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简称“救助基金”,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具有法定情形之一时,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丧葬费用和救费用的制度。

一、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费用的法定情形:

1.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二、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费用范围仅限于:

1.丧葬费用;

2.抢救费用(部分/全部)。

三、救助基金先行垫付后,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已经垫付的费用。

【律师提示】

救助基金垫付范围只包括丧葬费用和抢救费用/不包括医疗费等其他费用。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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