扭送是指公民【扭送主体】将具有法定情形的人,立即扭送公检法机关处理的行为。
一、扭送性质:
1.扭送是法律赋予公民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手段;
2.扭送并非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学者认为扭送是一种刑事独立强制措施】。
二、扭送适用对象范围:
理论上认为扭送的对象是现行犯/准现行犯/有合理理由怀疑犯有重罪或脱离强制措施的嫌疑人。
1.现行犯:指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不含预备犯】;
2.通缉犯:指通缉在案的;
3.越狱犯:指越狱逃跑的;
4.追捕犯:指正在被追捕的。
三、公检法对于扭送的处理:
1.四项权力:
A.接受权;
A.讯问权;
C.移送管辖权;
D.采取紧急措施权。
2.对于扭送来的人:
A.都应当接受。
B.应当立即讯问。
C.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D.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扭送应不得拥有国家机关紧急逮捕时的附带搜查权。
②未赋予扭送时使用枪械器以暴制暴的权力。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摘自宁德金圣律师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