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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量刑情节

作者:代红梅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0278次举报

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一、确定未遂犯从宽比例必须综合考虑的因素:

1.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实行终了的未遂的量刑要比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从宽适用比例小;

2.造成损害的大小;

3.犯罪未得逞的原因:能犯未遂适用的调节比例应小于不能犯未遂的调节比例;

4.其他情况:

A.未遂行为距离犯罪完成的远近程度;

B.犯罪意志的坚决程度;

C.阻止犯罪完成的客观原因力的大小等。

二、未遂犯量刑调节比例: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律师提示】

《量刑规范》对犯罪预备、犯罪中止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没有明确规定。

【法条链接】

《刑法》

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一、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对于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二、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实施细则(试行)

三、常见量刑情节适用

对于预备犯,综合考虑预备犯罪的性质、手段、准备程度等情况, 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 50%以上; 犯罪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

(1)实行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10%-30%;

(2)未实行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20%-40%;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30%-50%。

对于中止犯,应当综合考虑中止犯罪的阶段、是否自动放弃犯罪、是否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自动放弃犯罪的原因以及造成损害后果大小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依法免除处罚;

(2)造成较轻损害后果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60%-80%;

(3)造成较重损害后果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40%-60%。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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