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中人物等名称均为化名)
中国法院网讯 因轻度椎间盘突出到医院治疗,谁知做完手术后不但没达到预期效果,反而导致瘫痪。2011年12月15日,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焦作市某医院赔偿原告李某各项费用22万元。
2010年4月1日,原告李某因轻度椎间盘突出到被告焦作市某医院进行保守治疗,在治疗期间,经医务人员介绍,4月8日做了介入手术。做完手术后,不但没有预期的效果,反而导致李某神经根损伤,继而引发左下肢瘫痪。4月13日,李某住院12天后出院,转河南中医学院继续治疗。后经多家医院治疗,仍留下残疾。经司法鉴定,李某的伤残程度为四级,焦作市某医院对李某诊治过程存在过错,应负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原身患疾病,到被告处求治,被告应当本站着治病救人的高度责任心,积极为原告诊治。但由于被告的过错,致使原告的神经组织受损,原告遭受了身心的巨大痛苦。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因此遭受的各项损失。法院根据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酌情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对此案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张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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