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中人物等名称均为化名)
在商场购买一个压力锅用来熬粥,粥从锅里喷出来将当事人烫伤。为维护自身权益,当事人将压力锅的销售商和生产商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2010 年5月,原告杨女士在怀柔区某大型商场购买了一个电压力锅。不久,压力锅的压力阀出现问题,经销售方维修后又继续使用。2011年7月,杨女士使用该压力锅熬粥,熬好后2个小时拔掉电源,当杨女士准备打开锅盖时,粥突然从压力锅内喷射出来将其烫伤。经医院诊断,属于5%浅二度烫伤。杨女士遂将销售方怀柔区某商场及生产方佛山某电器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之中。
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频道
责任编辑: 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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