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练锡雄(文中均为化名),男,汉族,1955年11月8日出生,无业。1992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06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农植干,男,壮族,1969年12月20日出生,农民。
2010年5月下旬,被告人练锡雄向被告人农植干打电话求购海洛因准备用于贩卖牟利,农应允。同月27日13时许,农植干驾车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硕龙镇中越边境地区向他人购得2块海洛因后运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当日18时许,当农植干在南宁市兴宁区某楼房内将海洛因交给练锡雄时,公安人员将二人抓获,并当场查获海洛因697.64克。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练锡雄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农植干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练锡雄贩卖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且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农植干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练锡雄判处并核准死刑,对被告人农植干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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