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的期限】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拘役的执行】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有期徒刑的期限】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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